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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政策动态

国家鼓励资源综合利用型企业的优惠政策(摘录)

来源:创新发展局(政策研究室)发布时间:2017-08-09 15:29

一、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二、落实国家资源税单位税额调整的政策,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促进自然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循环经济的发展。

三、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四、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自2008年1月1日起,可以按一定的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