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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政策动态

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西安高新区建筑施工企业以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2015-11-12 11:29

各相关部门、区内各建设项目相关单位:

《西安高新区建筑施工企业以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暂行)》已经管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5年10月19日

西安高新区建筑施工企业以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暂行)

 一、根据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西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西安市市政公用局、西安市总工会和西安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等六部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社发〔2015〕167号,以下简称167号文)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建筑施工单位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照《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以用人单位参保形式在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三、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项目在高新区规划范围内并在高新区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对无法按以用人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含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所使用的农民工),应以建设项目参保形式在高新区参加工伤保险。适用本办法的建设项目,应依据167号文件规定在西安高新区社保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办理以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手续。2015年7月15日以后开工的,按新开工项目参保;2015年7月15日以前已经开工的项目,按已开工项目参保。西安高新区规划和建设局等部门应及时提供规划区内建筑企业、在建项目和拟建项目的数量、正或拟用工和项目造价等基本情况。

四、原则上建设项目的施工总包单位为参保承办单位,负责本项目参保手续的办理和参保后相关业务的经办。没有总包单位的,或同一建设项目中没有纳入总承包合同的其他建设内容由建设单位承担参保承办单位职责,负责办理参保手续和参保后相关业务经办。

五、为准确掌握相关政策,方便业务办理,加强社保中心与参保人的联系,参保承办单位需在办理参保手续前从本单位管理人员中确定一人担任本项目社保专管员。项目社保专管员负责参保申请、参保人员增减、信息维护、核定缴费、工伤申告、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以及工伤待遇申请等具体业务的办理,特别是及时为项目施工所用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和为离开人员办理暂停手续(即人员增减变动),以保证其工伤待遇的享受。项目社保专管员需变更时,应事前通过网上业务经办系统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变更。

六、以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应以每个项目(均按合同记载为准,下同)作为独立参保单元,分别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工伤保险费。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所用人员均在该项目名下参保。参保人员按照实际招用、离开情况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七、以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含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相关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给水排水、采暖通风、建筑电气、智能建筑及装饰工程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垃圾处理、防洪等设施的土建和管道安装工程)。机电工程(含设备安装、管道安装、消防建设等)、水利工程、其他道路工程(含公路建设、铁路建设、涵洞隧道建设)、其他市政设施建设(含广场、园林建设、停车场等)参照执行。

八、办理参保开户手续时携带以下资料:

1、该项目的立(专)项批复的资料(验原件留复印件1份);

2、施工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1份);

3、该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验原件留复印件1份);

4、经建设管理部门备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1份)。该合同必须含有项目名称、工程总造价、工程地点、工期等内容。建设项目已经转包、分包或劳务分包的,提供转包合同、分包合同或劳务合同。

九、参保承办单位准备好上述资料后,到高新区政务服务大厅二层社保窗口办理相关手续,获得登录“西安高新区社会保险网上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业务系统)”账号和初始密码,核定应缴工伤保险费金额,出具《建筑类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缴费确认单》。项目社保专管员通过获得的用户账号和初始密码登录“西安高新区社会保险网上业务系统”,完善项目相关信息,填报初次参保人员信息。依据核定的缴费金额,按照地税相关规定完成缴费。

十、以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费以本项目经建设管理部门备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记载的总造价为基数,核定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缴纳按地税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缴费费率为:2015年7月15日以后开工的,按照1‰的费率一次性缴纳本项目工伤保险费;2015年7月15日以前已经开工的项目,按照0.7‰一次性缴纳。应缴工伤保险费=总造价×1‰(或0.7‰)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所需资金按照167号文件执行。在施工中增加总造价的,其差额部分需补缴工伤保险费。参保个人不缴费。今后收费政策的调整按照西安市统一安排进行。

十一、完成缴费并网上补齐相关信息,可在网上业务系统打印《西安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完成签字盖章后与缴费凭据一起到社保中心领取该项目《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以下简称参保证明)》。参保证明作为该项目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必备资料之一。

十二、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有效期为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因不可抗力及特殊情况等因素导致工程延期的,参保承办单位应及时向社保中心申请适当延长参保有效期,延长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参保人参保有效期起于该人员信息录入网上业务系统并上报的时间,止于该人员从系统中减少的时间。个人保险有效期终止时间不得晚于该项目有效期的截止时间。

十三、在项目施工期间,项目社保专管员负责督促参与本项目施工的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为其所属人员建立并报送人员花名册、人员增减情况表、考勤表和工资发放表等资料,及时收集参与本项目施工的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雇佣人员的增减变化情况,及时将收集到的人员变化情况在网上业务系统中进行调整,以保证参保人员的权益。参保承办单位通过网上业务系统按月打印人员情况资料,由单位自行保存备查。

十四、参保人在所属项目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后,参保承办单位在积极协助救治的同时本项目的社保专管员应在72小时内通过网上业务系统进行申告。遇特别重大伤害时,可通过电话等手段进行口头申告,事后再进行网上申告。

十五、完成工伤申告后,应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县劳动管理行政部门(如属雁塔区区域向西安市雁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属长安区区域向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认定所需资料按照申请地相关部门具体规定执行。造成伤残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六、所用人员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需保证其及时接受医疗救治,先行全额垫付所需医疗费用。被认定为工伤的,持工伤认定书等资料到社保中心申请工伤待遇,社保中心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将符合工伤保险相关规定的费用支付到用人单位。

十七、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省市相关配套规定执行。难以确定本人工资基数的,待遇中按照本人工资为基数核发的项目,以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核发。

十八、工伤待遇的审核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工伤发生时间处于该项目保险有效期内;

2、发生工伤的人员发生工伤时,处于参保状态(参保状态指该人员发生工伤时已经参保登记并没有被停止参保,以系统记录为准);

3、就诊的医疗机构符合工伤保险相关规定要求;

4、申请时提交的资料符合工伤待遇申领的要求;

5、申请时提交的医疗费等项目和内容符合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目录。

十九、参保承办单位应切实负起职责,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准确掌握施工现场实际用人情况,因参保不及时、漏保导致待遇无法享受的情况,由所在单位承担相应后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所在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主体责任,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十、工程完工后,参保单位携带工程竣工相关资料及财务报表到社保中心办理停保手续。办理停保手续时,通过其工程决算的总造价核定该项目是否足额缴费。已经足额缴费的,出具《建筑类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结算确认单》。

二十一、劳动、建筑、安全等部门加大对高新区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监督力度。对未办理工伤保险的建筑项目,责令整改,并依法进行查处。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严格将工伤保险参保作为建设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不能提供参保证明的项目,不得向其发放《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将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纳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考核内容。对未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谎报、瞒报事故和迟报、漏报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二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本办法未涉及内容按国家、省、市相关文件执行。

               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5年10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