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国家鼓励环保节能型企业的 优惠政策(摘录)来源:发布时间:2012-03-16 16:15
一、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并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节转抵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注:本政策联系部门为城市管理局(环保高新分局),联系电话:029-88333912。 受理部门为国税高新分局,联系电话:029-88315786;地税高新分局,联系电话:029-883213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