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国家鼓励资源综合利用型企业的 优惠政策(摘录)来源:发布时间:2012-03-16 16:14
一、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二、落实国家资源税单位税额调整的政策,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促进自然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循环经济的发展。 三、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四、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自2008年1月1日起,可以按一定的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注:政策联系部门为城市管理局(环保高新分局),联系电话:029-88333912。受理部门为国税高新分局,联系电话:029-88315786;地税高新分局,联系电话:029-883213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