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技术开发合同所完成的研究开发成果,包括研究开发的工作成果和技术成果。研究开发的工作成果,在委托开发的情况下,应交付委托人所有;在合作开发的情况下,其所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该工作成果归当事人共有。研究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经验、信息做出的有关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的技术方案。合同法第339条至341条对履行技术开发合同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的原则作了明确规定:
⑴委托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可以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
⑵合作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各方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可以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但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⑶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对于研究开发风险责任的承担,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研究开发风险,研究开发风险或称科研风险一般是指在研究开发过程中,虽经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主观努力,确因受现有科技知识、认识水平和试验条件限制,面临现时无法预见、防止和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所发生的损失。
科研风险与违反合同和不可抗力不同,责任的承担实行公平责任原则。
⑴当事人应当在技术合同中约定风险承担责任。在委托开发合同中,可以约定由委托人承担,也可以约定由研究开发人承担科研风险,还可以约定由双方分担科研风险。在合作开发合同中,可以约定由一方或者几方承担科研风险,也可以约定由当事人分担科研风险。
⑵当事人事先没有在合同中约定风险责任或者约定不明确,一旦发生科研风险造成研究开发全部或者部分失败以后,该项损失应由当事人合理分担,由当事人根据双方所作的投入或所受的损失,协商做出公正的解决办法;协商不成时,可以按技术合同争议处理。
⑶在研究开发中科研风险已露端倪,并可以预见到研究开发工作面临失败时,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防止损失的扩大。若不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其扩大的损失部分不能按科研风险处理,而应由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