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指签订技术合同合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1.责任的归类原则:
违约责任采用严格责任,并辅以过错责任原则,实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违反合同约定即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2.违约行为的分类:
技术合同的违约行为包括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两大类。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实际违约是指合同的履行期届满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义务的违约行为。分为不履行、不适当履行和迟延履行三种形态。不履行是指完全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包括拒绝履行和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任何行为。不适当履行,即没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全部履行,主要包括履行技术合同的标的即提交技术劳务或技术成果的质量、履行的地点、方式的不适当等等。迟延履行是指履行技术合同的时间晚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
3.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承担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三种:第一、继续履行;第二、采取补救措施;第三、赔偿损失。
⑴继续履行:
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其在技术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继续按照原合同所约定的主要条件继续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
⑵采取补救措施:
是指违约方所采取的旨在消除违约后果的除继续履行、赔偿损失以外的其他措施。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对技术合同而言,受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进一步重作,或减少价款、报酬直至解除合同等违约责任。
(注: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⑶赔款损失:
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双方约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外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合同法第113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该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同时,守约方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⑷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违约时,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违约金可分为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签订合同时,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如: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货物超过约定期限运达到货地点,每超过一日,承运人应偿付5%的违约金。
技术合同实行约定违约金,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有关违约金的事先约定,则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就无法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规定了支付违约金的调节条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⑸定金:
定金是合同一方,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保证合同的履行,预先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量的货币。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在技术合同中,当事人既可约定违约金,又可约定定金,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