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技术贸易>相关政策>正文
相关政策

技术贸易运作实务之七技术开发合同的判定标准

来源:发布时间:2011-11-04 11:12

一、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并提供相应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工作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二、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一)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二)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三)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三、单纯以揭示自然现象、规律和特征为目标的基础性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以及软科学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不予登记。
    四、下列各项符合本规则第二项规定的,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一)小试、中试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开发项目;
    (二)技术改造项目;
    (三)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的技术改进项目;
    (四)引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基础上的创新开发项目;
    (五)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包括语言系统、过程控制、管理工程、特定专家系统、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等,但软件复制和无原创性的程序编制的除外;
    (六)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
    (七)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生态项目;
    (八)其它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前款项目中属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的,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五、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一)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二)合同标的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
    (三)合同标的为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